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成安县安重村杨某某因琐事与**村的安某甲和安某乙发生争执并打架,杨某某将安某甲右耳咬伤,经法医学鉴定,安某甲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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