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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王某甲窝藏案)_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成安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8日23时许,李某某开车在马长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给王某甲(李某某舅舅)打电话,称自己开车撞了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开着黑色大众商务车(冀D**)到现场后,李某某就往王某甲的方向跑,大货车司机冯某某拽着李某某不让其跑,王某甲拦住大货车司机冯某某,致使李某某逃走,李某某逃走后接到王某甲的电话,让其到临漳县**碳素厂躲避,李某某骑着电动车就到了**碳素厂,后李某某在碳素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安县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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