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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4号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1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成安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京A**号小型轿车沿李家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家具城门前路段时,程某某(男,现年19岁)驾驶无牌照黑色二轮摩托车撞到前方高某某驾驶的轿车尾部,程某某的二轮摩托车摔倒后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的李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事故责任书认定,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2月31日,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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