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成某驾驶川AL****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仁寿县宝马乡大石桥砖厂出发,沿仁寿县陵州大道从自罗板桥往仁寿大道方向行驶。当日16时许,当车行至仁寿县文林镇陵州大道皇家尊邸外路段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由杜某某驾驶的川Z******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成某与死者杜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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