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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不起诉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土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街坊****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3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3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 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包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25日晚9时许,王某某、张某甲、成某某等人到土右旗萨拉齐镇迪诗昵国际娱乐会所底楼慢摇吧消费,当晚11时许,王某某、张某甲,成某某等人让一起喝酒的段某某到表演台上跳舞且张某甲、成某某等人把段某某推到表演台上跳舞,慢摇吧的工作人员不允许段某某上台跳舞并把已上台跳舞的段某某从舞台上拉下来,王某某一方执意让段某某上台跳舞进而双方发生纠纷,张某甲、王某某(巳判刑)、武某某(已判刑)、苗某某(巳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将迪诗昵工作人员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误伤到张某乙等一桌的客人,李某某用刀将张某乙捅伤,在迪诗昵慢摇吧内整个打斗过程大约10分钟,由此造成了迪诗昵慢摇吧底楼内部分财物受损,土右旗公安局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侦查,办案人员多次要求受害方提供损坏财物的相关材料进行物价鉴定,但一直没给办案人员提供,而且受害人员也只有迪诗昵慢摇工作人员江某某一人同意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其他人员均不愿意进行伤情鉴定及配合制作相关笔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证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迪诗昵国际娱乐会所慢摇吧消费,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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