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原**镇**村**组)。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其右手掌缺失,为三级肢体残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乘员陈某某沿汉阴县漩涡镇营盘村村级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车辆失控侧翻,造成陈某某受伤,伤者陈某某经汉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书认定,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成某某已与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约定将应付款项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并和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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