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司孙某某承包队小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社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驾驶苏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S2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S233省道建湖县境内21KM+770M处,因未能集中精力驾驶,确保安全不够,车辆撞上右侧道路护栏,致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及其车后乘坐人戴某某跌地受伤,被害人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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