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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0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驾驶川F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德阳市区嘉陵江路由西至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嘉陵江东路与庐山南路交汇处时,与沿庐山南路由南至北方向行驶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成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鉴定,谢某某死因符合颅内严重损伤(脑疝形成等)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有因果关系。经交警部门认定,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成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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