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57********,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退休职工,住楚雄市**巷**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5时40分,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驾驶云******号车从楚雄市彝海**小区外路段南侧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左转进入阳光大道过程中,行经由江某某逆向停放于岔口路段机动车车道内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旁时,其车辆前保险杠与沿阳光大道由西向东直行由杨某某驾驶的云******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楚雄锦润司法中心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致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成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