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单元**室,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寓**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与吕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南街村经预谋,由吕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赣榆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印章1枚,用于吕某某办理贷款业务。经鉴定,该印章印文与赣榆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检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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