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文彦,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和朋友姚某某、王某某等人从漳县新寺镇“壹号KTV”饮酒后,准备将其号牌号码为甘******的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挪至旁边巷道内,驾驶车辆行驶约十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属于短距离挪动车辆,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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