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邹平市**街道**十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和朋友在邹平市黄山**路**园附近**烧烤吃饭饮酒。当晚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成某甲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朋友沿邹平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带至邹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4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8月20日,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到案,成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8月15日22时43分,成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黄山**路**街路口时,涉嫌醉酒驾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带成某甲到邹平市人民医院抽取手臂静脉血液。经检测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2mg/100ml。2020年8月20日,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电话传唤成某甲到案。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成某甲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成某甲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8月15日依法为成某甲提取血样。
5.前科证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成某甲有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成某甲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42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成某乙证言,证实2020年8月15日18时左右,接到成某甲电话,到**园对过的**烧烤吃饭饮酒,成某甲喝了5瓶*8牌啤酒。22时30分左右,成某甲驾驶轿车载着自己去一碗香馄饨吃饭,行驶至黄山**路**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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