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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40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1*********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2022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合阳县印光大道农贸市场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MR****号的灰色“某某”牌小型轿车沿印光大道行驶至世丰城小区门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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