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2********, 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村**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4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村**区地面停车场出发,经合纵路、成简快速通道、万新路,当行驶至天府新区万新路万安街道石桥村7组203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血样乙醇浓度结果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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