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阳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时50分许许,被不起诉人成某甲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嘉陵牌110型二轮摩托车,由阳城县凤城镇下孔村前往阳城县县城丰泽快餐饭店吃饭喝酒后返回途中,驾车沿陵沁线由西向东行至114KM+100M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撞于路东路边树上,造成成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成某乙、成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成某甲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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