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阳山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 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R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公路3公里水沥收费站入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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