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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36分许,成某某驾驶贵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桐梓县海校街道和平路处时被桐梓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结果为113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成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5.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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