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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5********,汉族,大学文化,江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酒后驾驶苏AD****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绿博园门口附近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检测,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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