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462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5U***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东城街道王西路32号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