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滁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道**号**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认定:2019年12月30日21时25分许,成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蓝色传祺牌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自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百合花园小区门前机动车道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成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对该案证据的收集合法性存疑,且无法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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