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性,1981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1******,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与其朋友在石阡县**乡**村**农庄吃饭饮酒后,驾驶闽F**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阡县大沙坝乡往石阡县城方向行驶。22时35分,当该车行驶至思羊线(思南-羊坪镇)65KM+700M(泉都街道)处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撞倒在地,造成杜某某、成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经石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4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已支付杜某某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