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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3********,朝鲜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道**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2日1时1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城阳区正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城路路口处时,与沿民城路由北向南行驶丁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成某某伤。后经检验,被告人成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2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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