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49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签派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和朋友吃夜宵时饮酒。当晚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在长沙市雨花区沿桂花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车站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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