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号,住灵台县**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3时21分,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号小型轿车沿灵台县溪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沟三号桥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l03mg/l00mL。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送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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