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现住金昌市金川区**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与朋友在本区文化街首座KTV唱歌喝酒,当晚23时许,成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9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化街北口靠边停车,其下车向前行走过程中被正在路检路查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成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柴某某、杨某某证言;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5、到案经过;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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