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5********,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蓝山县**镇**村*组,现租住在蓝山县**镇**学校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凌晨20分许,成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在蓝山县森工家园小区(属于开放式管理的小区)驾驶湘******小轿车倒车行驶时,被蓝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后蓝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后将其移送至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后蓝山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蓝山县城北派出所对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95mg/100ml。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未造成事故等实际损害后果,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