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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绰号**军,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明,贵州慧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接其女友王某某时看到王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在石阡**中学门口休闲吧玩喝奶茶,成某某与廖某某发生争执被在场人劝开。随后成某某电话邀约刘某某、陈某某、覃某某来帮忙,成某某、廖某某行至**银行门口人行道处时刘某某、陈某某、覃某某赶到,四人持木块将廖某某打伤,廖某某的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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