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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成福林)(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3195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路**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霍州市**乡**村**市场向收购玉米的被害人赵某某出售玉米,二人因事前商定好的玉米价格有所变动而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期间,赵某某倒地致右脚踝骨折。经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其家属陪同下到霍州市公安局辛置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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