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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成某某因家庭矛盾纠纷去澄城县其岳父张某甲家,因未叫开其岳父张某甲家门,即用砖将窗玻璃损毁,后成某某与张某甲发生争执,在撕拉中成某某使用玻璃碎片将张某甲额头划伤。经法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甲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到案后,被不起诉成某某能如实供述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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