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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成某某的辩护人陈晓芳,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后村批发市场146号门前,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与徐某某等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致徐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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