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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8月,同案人闵某某要求西洞庭**市场的**鲜面店老板范某某按照他的要求(禁止将面条及饺子皮直接销售给***范围内的早餐店及餐馆,必须由闵某某来进行配送,销售价格由闵某某规定,闵某某从中赚取差价)销售面条及饺子皮,被害人范某某不愿接受这一过分要求,闵某某遂与当时西洞庭**市场的另一名面条销售商冯某某共谋对范某某进行“教训”,将范某某赶出***。同案人闵某某找到同案人高某某帮忙,高某某便指使同案人郭某甲帮闵某某了难,郭某甲随后邀集了李某某、郭某乙、“福儿”(成某某)等4人手持钢管对范某某面店进行打砸、并对范某某及其妻子进行了殴打。造成被害人范某某(鉴定为轻微伤)及其妻子赵某某受伤,店内财物损失若干。受之前打砸及泼粪便的案件影响半个月之后范某某店面经营不下去,被迫将该面店转让给冯某某后离开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移送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成某某参与了寻衅滋事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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