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址地广东省浈江区**路**山**宿舍**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害人肖某某在其前女友陈某甲居住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巷**号门口喷涂红色油漆,并于2019年7月31日23时30分许,肖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用弹弓往其前女友陈某甲家里三楼窗户上射钢珠,当其离开至**路**百货超市对面**宵夜档门口时被陈某甲的大哥陈某乙抓住,后被陈某乙、叶某某、姜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拳打脚踢。案发后陈某乙与被害人肖某某签订赔偿协议并向肖某某赔偿2万元人民币,肖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陈某乙、叶某某、杨某某、成某某、姜某某。
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8日成某某主动到西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及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副检察长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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