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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盗窃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7********,汉族,专科文化,郯城县**中心小学教师,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6时许,成某某至郯城县郯城街道商业广场中国银行附近,将被害人徐某某银灰色大众速腾轿车内一条足金项链及8瓶茅台迎宾酒偷走,经鉴定,涉案价值共计4610元。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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