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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原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2019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易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流井乡金家庄村原支部书记)伙同成某某1(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原村主任,已死亡)、成成某某2、成成某某3(二人提起公诉)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征地补偿协议和征地家庭户明细表,从航天283厂支取金家庄村12.8亩地的征地补偿款835804元,后将其中的434542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成成某某2分得10.5万元,成成某某3分得9万元,其余239542元被成某某1占有)。案发后,成成某某2妻子张某某退赃344542元,成成某某3妻子袁某某退赃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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