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7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路**号,现住甘肃省镇原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08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1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于2014年12月6日23时许,同朋友陈某某、田某某、窦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六人从镇原县**大厦3楼“**”网吧出来行至县电影院附近人行道时,田某某与醉酒的慕某某碰了一下,慕某某遂辱骂并要求田某某道歉,二人发生争吵,陈某某、成某某等人上前劝阻,田某某准备离开时,慕某某上前抓住田某某衣领在田某某脖子上打了一拳,田某某在慕某某头部击打一拳,慕某某倒地后,田某某又在慕某某右侧大腿处踢了两脚。陈某某、成某某、窦某某、魏某某、王某某五人见状上前在慕某某身上踢了几脚。慕某某起身后,同陈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陈某某让慕某某叫人。随后被告人慕某某打电话告知秦某某其在电影院处被打,秦某某遂同在一起喝酒的秦某甲、徐某某、路某某、脱某某前往现场,得知此事的徐某甲也自行前往现场。秦某某等十余人(其他人身份不明)到达现场后,见慕某某鼻子流血,秦某某遂喊“打”,秦某某、慕某某、秦某甲、徐某某、徐某甲、路某某、脱某某等人便一起追打田某某等六人,期间路某某持皮带追打田某某等人,路人拨打110报警,几分钟后警车到达现场,陈某某等六人及慕某某在现场等待,其余人员逃离现场。成某某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陈某某诊断为颜面部软组织损伤;魏某某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某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慕某某诊断为外伤性头痛、颜面部皮肤损伤。次日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各自负担医药费。2020年9月8日经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成某某均系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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