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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2月1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添加了一个自称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名叫“翔和”的人为微信好友,通过聊天,成某某得知对方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正好那段时间,成某某经营的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发票用来冲账。于是在2019年3月9日至3月14日期间,成某某让“翔和”为自己虚开了1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单位分别是湖南**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计金额1553416.72元,税额46602.48元,价税合计1600019.2元。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支付税票手续费30900元。成某某将虚开的1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9年3月31日入公司账,计入3月1号记账凭证,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2019年8月份,怀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现了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并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公司自行调减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申报。2019年9月19日成某某在国家税务总局芷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委托代开点重新换开了17张发票,合计金额1600019.2元,税额47767.61元。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主动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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