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嘉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2月24日间,海盐**五金标准件厂法人代表成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国税局抵扣,涉案税额共计58148.67元,价税合计400199.69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综上,本院认为认定成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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