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9月23日被赣榆区公安局罚款500元。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起锚转盘东南角广场处,虚构帮人拉石子需先收取定金的事实,骗取余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退赔1万元给被害人。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收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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