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19〕144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8月前后,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同乡李某某结识嫌疑人成某某,后通过成某某结识嫌疑人杨某某。嫌疑人杨某某自称系西安驻京办主任,虚构其在京有“领导关系”的事实,伙同嫌疑人成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邓某某办理贵州省瓮安县石虎山铝土矿探矿权证为由,先后在本市丰台区建设银行丰科支行,方庄南路支行等地收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70万元,并向被害人出具虚假国土部证明文件。后被害人邓某某意识到被骗逐报警,民警根据被害人提供线索掌握嫌疑人身份后在陕西将嫌疑人杨立波、成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成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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