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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路**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经清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某某,清徐县法院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大车驾驶证的能力的情况下,于2018年承诺为被害人任某某办理大车驾驶证,并于2018年12月20日左右向任某某索要10000元办证费。遂后该找人制作的一本假驾驶证(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均系任某某本人)交给了任某某,并称该驾驶证未开通暂时无法使用。现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已将赃款10000元退还被害人任某某并取得该谅解。

根据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10000元,数额较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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