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12619590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住城关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潼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等五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全案报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将杨某某、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交于我院办理。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一次退查重报,2020年10月17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二次退查重报。
潼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事先经过电话联系,在潼关县长途汽车站通过长途车托运至临潼区豁口,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装在衣服口袋的3克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潼关县城关镇双拥公园将5克毒品以3700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梁某某。
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潼关县北环路十字将其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处以110元购得的10克毒品辅料,以13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小杨”的山阳男子,从中获利20元。
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潼关县步行街口将其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处以1100元购得的100克毒品辅料,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小玲”的潼关太要女子,从中获利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潼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依法处理。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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