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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号路**号**花园**栋**房,现住深圳市**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3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因其是李某某的女儿,在明知李某某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李某某进行非法吸收获得资金的操作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成某某明知李某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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