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于2020年8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成某某利用自己的支付宝给他人提供诈骗资金转账交易工具,通过在火币网上代买泰达币后转给他人并获利八千余元。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6日,成某某支付宝共过经资金1638516.5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诈骗被害人损失20万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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