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检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桐梓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正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5日晚,李某某邀约成某甲、成某乙等人到桐梓县大明王朝KTV附近帮简某某与敖某某打架,成某甲左手背、手腕多处被砍伤,事后敖某某一方赔偿成某甲1.8万元。
认定上述证据的事实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某、成某丙、张某乙、吕某某、何某某、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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