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曾用名成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4********,汉族,中专文化,原白银市平川区**妇儿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城**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8月17日将本案退回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补充侦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平川**妇儿医院是2012年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成立的一家一级民营医院,地址位于白银市平川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执业许可范围是内科、儿科、妇科、中医科、医学检验、影像诊断、麻醉科。2014年,原负责该医院后勤、财务等工作的林某某成为医院实际负责人,后林某某聘用陈某乙负责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9月26日,医院更名为白银市平川**妇儿医院,常设科室有市场部、门诊部、住院部、化验室、收费室、办公室等部门。
林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该医院后,为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先后聘用高某甲、杨某甲(另案处理)负责医院市场部,聘用王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住院部,并授意高某甲、杨某甲利用义诊、免费体检、减免住院费用、提供免费餐饮、免费接送等手段,诱骗平川区参保居民到医院免费接受检查,诱导参保居民住院,指使医院门诊、B超室、化验室、住院部等科室医生陈某丙、冯某某、郭某某、张某甲、马某某、护士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高某乙、韩某某、何某某、杨某乙、刘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苏某某、成某甲、B超检查员李某乙等人根据来院检查或已由市场部开具住院证的参保居民的既往病史、病症主诉、住院证病名等内容伪造、编造符合住院指征的血检、尿检、B超、CT影像报告等检查单据交由住院部进行整理,经王某某、宋某某签字审核后由医院财务人员李某丙进行医保报销。上述人员通过上述手段,伪造、编造虚假病历1694份,骗取国家医保资金3472568.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成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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