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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略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曾用名成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略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同年5月9日略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陕F****R的田野牌白色皮卡车到略阳县接官亭镇林口村柳树梁组实施宅基地腾退工程。行驶至林口村柳树梁组李家山山道上时,同行的挖掘机因走错路,成某甲将驾驶的皮卡车停靠在路边下车,成某甲下车步行追上挖掘机司机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8月5日,住略阳县兴州**栋**,停放的皮卡车向后溜车致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39年**月**日出生,殁年80岁,住略阳县**镇**村**组**号)遭碰撞碾压当场死亡,后该车继续向后溜车直至坠入路边的山谷中。成某甲父亲成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住略阳县兴州**村**组)得知后赶到案发现场,发现杨某某无生命体征,遂拨打110报警,民警到来后将在现场等待的成某甲传唤到接官亭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尸体进行鉴定:死者杨某某系钝性外力致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脏填塞而死亡。经略阳县华鑫汽车修理厂对成某甲驾驶的皮卡车进行鉴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等的要求,车牌号为陕F6709(车架号LTA12H2L1F2005744)田野牌皮卡车发生事故前行车制动效能偏低、驻车制动系统性能不佳;转向系统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事后成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皮卡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李某某、成某丁、张某某、谭某某、成某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成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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