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遵义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3月,被不起诉人成某甲联系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成某乙、成某丙等农户商量,决定集资修建通户公路。同年4月至6月,成某甲在未办理征占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指挥挖掘机工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修建楚米镇楚蔬社区凉风垭组黄家凼犀牛口至朱家湾的通户公路。后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占用土地面积合计7.468亩,其中防护林6.15亩,非林地面积1.318亩。
本院认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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