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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都市某某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单位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40315****,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5101251965********,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单位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2014年3月,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缺少作为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增成本,规避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黄某某通过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7.6%的价格从梁某某、吴某某等人控制的广汉市**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637565.21元,发票税额108386.09元。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黄某某通过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账户将所购买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票面金额745951.3元转入广汉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广汉市**商贸有限公司转入王某某控制的金牛区**建材经营部账户745950元,王某某再将745950元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扣除卖票金额56700元后,转入黄某某控制的其妻子魏某某珍个人账户689250元,从而完成资金回流。

经鉴定,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取得广汉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金额637565.21元,发票税额108386.09元,取得的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案发后,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缴纳违法所得108386.09元。

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缴纳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都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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