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6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庙**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于2007年4月、2008年4月在中信银行青岛分行市北区网点先后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后该持卡大量透支,至2018年7月产生逾期后,战某某逃避银行催收、拒不归还欠款,至案发前仍欠款本金人民币164575.78元(包含圆梦金、新快现等分期金额104023.68元)。后被抓获到案。
案发后,战某某家属代为偿还了上述两张信用卡所欠的全部欠款本金,已归还全部恶意透支数额。
另查明:经查询,战某某未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已归还全部恶意透支数额,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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