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6********,职高文化程度,汉族,案发前系原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会计、美**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道**号**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戚某某于2013年起,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平度市**从事非法高利放贷。2015年1月,戚某某伙同其妻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注册成立**公司,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后因放贷业务量不断扩大,戚某某伙同妻弟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吴某某、妻堂弟李某丙等人陆续注册成立鑫**公司、**网公司,继续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上述公司以亲属族亲关系为纽带,以老乡关系为依托,纠集众多无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在长期有组织地非法放贷牟取暴利过冲中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渐坐大成势,形成了以戚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甲、李某丙、程某某(在逃)、犯罪嫌疑人纪某某、吴某某、李某乙、高某某、荆某某、曲某甲、曲某乙、宋某某、李某丁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张某某、尹某某、孙某某、战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9月,殷某某至吴某某出资的鑫**公司借款,由李某乙接待,后该指使业务员战某某(未获)与殷某某签订借款15000元、每周还款636元、期限30周的合同。次日,李某乙伙同王某某(未获)至殷某某住处考察,并收取考察费现金人民币800元,当日,殷某某被扣掉还款首期、末期利息及保证金等后实际收到借款人民币10700元。后战某某以逾期违约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殷某某缴纳违约金2000元。至2018年,殷某某还款该公司利息加本金共计人民币30300元。
2017年11月2日,曲某某至**公司借款1万元,战某某接待,后实际放款7764元。至2018年5、6月,曲某某逾期,战某某、荆某某等人即采用电话催收、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曲某某及其家属偿还债务。经审计,至2018年7月18日,曲某某还款该公司共计23569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战某某仅为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工作,主观上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殷某某、曲某某的事实中,战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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